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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屁股”企业捏住员工不敢诉命门

发表时间:2017-02-17 14:26:19

“打屁股”企业捏住员工不敢诉命门

6月19日,一段“银行员工被当众打屁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质疑。

媒体调查发现,视频中的场景出现在山西长治漳泽农商银行对员工开展的“业绩突破”培训中。视频显示,有8名员工被打屁股,其中4人是女员工。视频中,一名男子要求台上员工亲口讲出自己表现欠佳的原因。

“配合不了工作”“效率不高”“不能超越自己”等,从员工口中一一吐出,但他们仍未能脱身。视频中,一名男子拿着木棍走到员工身后,逐个打屁股,每人不止被打一下,有被打者看来十分委屈。

6月20日,漳泽农商银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员工打屁股”确实发生在该银行。员工屁股被打板子是培训会上的一个游戏环节。“持板子打人者是培训老师,不是公司领导层。”这名工作人员回应称。

不仅如此,据媒体报道,有参加培训的员工还被剃成光头或者“阴阳头”。而对男、女员工“修剪”头发的人,正是视频中打人的培训老师。

根据事后发布的公告,漳泽农商银行为提升员工业务素质,自行聘请了上海鸿风领导力学院讲师,对全行员工开展以“业绩突破”为主题的员工技能培训。

目前,官方已叫停培训课程,并对长治漳泽农商银行董事长陈小飞、分管副行长崔俊安进行停职处理。当事讲师两度道歉,表示意识到应该改进自己的教学模式。

然而,此次“培训课打屁股”事件引发的反思并未停止。

“病态”业绩培训由来已久

通过当众打员工屁股进行业绩考核,这听起来啼笑皆非的一幕,在山西长治漳泽农商银行的“业绩提升”培训会上发生了。员工的遭遇也被披上了“激发潜能”的外衣。

在这场培训中,“讲师”对员工轮番进行带有侮辱意味的木板体罚、剃阴阳头、剪头发等行为进行“激励与惩罚”,在场的员工多是选择了默默承受,并未表达出内心的抗拒。

究其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没有话语权,即使员工对单位一百个不满意,即使他们明知企业安排打屁股培训环节十分荒唐,但他们为了保住饭碗,也不敢当面抗议。”

为什么会有如此“荒唐”的培训会呢?

上述行业内人士说,新鲜、出奇、带有爆点和刺激性的培训方式,迎合了企业高层盲目追求培训效果的心理,经常会被企业高层错误理解为培训带给员工的巨大激励效果。企业高层和员工都没能做到真正了解企业培训的内涵,错把不择手段“求新求奇”的“病态”培训作为提升业绩的途径。这才是导致这场闹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这样的培训模式并不陌生,只不过是在街头消失多年之后,又再次“重出江湖”而已。

据记者了解,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中国各地街头开始频繁出现各种以“突破自我”为噱头的奇葩培训。或是一群人结伴在街头高喊“我***棒,我***棒”,或在闹市人流中突然出现一帮且唱且舞的青年男女,抑或一群青涩男女伫立街头、神情肃穆,如蒙圣训般地接受一位“老师”狗血淋头式的痛骂……这就是一度风靡的“突破培训”。

在外人看来,这样的培训以突破甚至践踏被培训者的自尊为手段,以达到让被培训者变得“没皮没脸”的目的。而按培训组织者、实施者的阐述,突破无谓自尊的桎梏,恰是超越自我的突破点。

至于热衷此类培训的行业,大多集中于餐饮服务、美容美发、保险推销等行业。据了解,***热衷于此的,则是传销行业。

不过,据记者了解,这种奇葩培训在一度流行之后变得隐秘起来,至少今天的街头已经很少再见到其踪迹。

“打屁股”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银行员工被当众打屁股”视频在网上热传的同时,也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培训会讲师打员工屁股的行为仅仅只是“病态”、错误理解激励效果吗?

浙江律师吴进启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当众击打员工屁股的行为,侵犯了被打员工的健康权,也侵犯了被打员工的人格尊严。”

吴进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当众打员工屁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应当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吴进启继续分析说,应当处罚,并不等同于实际一定要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如果情节较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因此,如果被打员工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罚的,对行为人可以不处罚。还存在一种不处罚的情形是,如果员工认同并接受在一定条件上允许被打屁股的游戏规则,则应视为员工本人同意,对行为人也不处罚。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学部主任王晓华则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王晓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不过,漳泽农商银行培训会的情况又与上述劳动法所规范的情况不同。员工虽然受到某种程度的体罚,但从员工自我总结工作不足等情节来看,员工显然是出于自愿接受类似培训。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上述行为已经涉及侮辱行为以及人身侵权损害,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除非有当事人起诉,否则在此事中并不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王晓华说。

尽管涉事银行的行为涉嫌违法,但从法律界人士的分析来看,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即受侵害员工是否自愿或是否追责。

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陈天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人身健康权,人格尊严都是受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身权利,侵犯人身权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对于取得被侵权人同意,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机关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但问题是,被侵权人的同意真的是自愿的吗?”

陈天一说,企业在实施管理行为时,以体罚作为惩罚员工的手段,一定存在员工迫于失业压力、敢怒而不敢言的情形。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胡斌认为,员工在培训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处于被侵犯人格权的境地,此时哪怕同意,也不能成为不追责的事由。员工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途径请求培训机构赔偿,也有权通过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自己的工作单位赔偿。

企业内部管理应守法

纵观整个事件,有不少网友质疑:如果没有银行管理者的授意,培训老师敢打员工的屁股吗?

陈天一说:“企业用体罚等有侮辱人格成分的手段,惩罚未能符合公司制度及考核要求员工的方式,***早见诸报端的当属日本。这种以体罚彰显管理者权威,或者驱使员工努力工作的培训方式,在中国实属罕见,不得不令人与违法犯罪相关联。”

对此,胡斌说:“目前,很多企业有内部培训,在培训中也有一定的惩罚措施,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这些惩罚措施也应符合’比例原则’,至少不能伤害生命健康,侵犯人格尊严。这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等范畴内均有所规定。”

对于企业如何规范自己的培训,胡斌直言:“目前,大部分企业培训都是外包的,那么企业应该通过合同控制的方式来管理,审查培训企业的资质,约定培训企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约定违约责任。”

在谈到企业内部管理逾越法律红线时,胡斌说:“企业内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是毋庸置疑的事情,问题是如何实现,一方面自己的行为要符合法律,另一方面对于’履行辅助人’的要求必须通过合同条款去约束,目前来看,很多企业在后者上没有做好。”

对此,陈天一说:“大多数企业,在对内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都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只是往往无法被有效识别,或者即便识别,其结果也是员工妥协、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对于占有优势资源的企业来说,往往会更早地懂法用法,但却不见得必然守法。”

陈天一说:“一个***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对市场主体懂法、用法、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要求就越高,对企业员工懂法用法、分辨如何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敢于对不法侵犯说’不’的要求也就越高。经济发展与法律意识提高,应当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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